第九条

有效

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管理,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管理。村属水工程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业务上受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领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