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有效灌区、排水区、滞洪区应实行民主管理。由受益单位和群众推举代表,定期召开受益区代表会,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反映受益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