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捕捞业第二十五条有效严格限制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拖网作业。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不得跨行政区域生产。定置作业的时间、场所、网桩数量等,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