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严格限制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拖网作业。

定置作业、地引网作业不得跨行政区域生产。定置作业的时间、场所、网桩数量等,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