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养殖业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的水域环境、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的监控。用于水产养殖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本省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