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说明等书面材料。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