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工作;
(三)对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协调、指导工作;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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