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