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