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