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