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