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