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