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