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