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