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起止年限一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