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乡和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等设施,体现乡村特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