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动产、不动产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者设立红十字基金,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