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有权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