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