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