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