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识,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