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三条已修改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