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