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