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