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创新,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