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创新,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