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信息产业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构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产业发展目录,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投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