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信息产业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构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产业发展目录,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投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