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工作,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用途,并在该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单位和个人采集利用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