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