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