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