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开发项目、实施地点以及缩减开发规模的;

(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使用或者未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或者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的;

(三)不实行无偿资金财政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的;

(四)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当归还的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