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