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国家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

(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

(四)财政贴息或者有偿扶持所吸引的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