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国家和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四)财政贴息或者有偿扶持所吸引的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