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公布次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开发县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报项目建议书。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项目申请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