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第二十条已废止农村地区的治安防范,由乡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员、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骨干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