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第十九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并实行治安责任追查制度:(一)单位内部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守护人员须经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二)单位住宅楼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