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并实行治安责任追查制度:

(一)单位内部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守护人员须经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单位住宅楼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