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自治县)社会面的治安防范,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并建立以人民警察为主体,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治安联防队等多种力量参加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