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属于非经营性质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