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七条有效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法律或者政策咨询的;(五)没有实际内容的;(六)不属于本省管辖范围的;(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提出前款所列事项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受理机构告知代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