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代表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被约见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向代表汇报有关情况,听取代表意见。组织、协调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