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跟踪督办,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