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