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申报代表性项目时,应当同时推荐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二)具有项目传承人和相对完整的资料;(三)具有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保护单位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