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单位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讨等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