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一)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元素的工艺品、服饰、器皿等旅游商品;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经卷、典籍、文献、音乐、歌曲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

(三)修缮、维护集中反映民族特色文化的设施、民居、建筑物、标识以及特定的自然场所等,并有重点地对游人开放;

(四)将名胜风景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利用文化资源,提升旅游文化品位;

(五)组织举办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发掘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

(六)鼓励成立民族特色艺术团,挖掘、弘扬民族文艺;

(七)新建建筑物,应当体现民族特色;

(八)结合当地民间节会,组织举办花儿演唱会;

(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十)运用多种形式,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宣传。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