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居住相对集中,民族、语言相同,能够原真性、整体性、活态性、集中反映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的;(二)传统生产、生活习俗有鲜明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三)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独特并有一定规模的。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