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团体,可以申请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并对其进行研究、传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以弘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经常开展相关活动,发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独特之处的;(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并有较高研究成果的;(四)在自治县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影响较大的。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